遗体(器官)捐献蔚然成风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。如舆论机制、法律机制、理论机制、操作机制、组织机制等。
1、舆论机制。舆论宣传比个别的行动更有用,抓住个别的行动做宣传,个别就会变成普遍。舆论宣传要讲道理、明是非、树观念,可以横向比较,也可以内部比较,宣传要持之以恒,不要搞一阵风;宣传要平民化,不要政治化。观念支配行为,最重要的就是转化观念,而观念转化要靠科学知识,要靠向别人学习。殡葬文化方面的舆论导向很不够,尤其是在大众化媒体上。专业化媒体宣传,倡导再多,力度再大,影响面毕竟有限。
2、法律机制。遗体(器官)捐献国家必须立法,地方也必须立法。法的意义不仅是约束,更是一种肯定,表明一种强烈的态度。就立法而言,我们认为必须明确亲属与尸体的关系,以及对尸体义务性(或伦理性)处理行为的限制,比如严禁买卖尸体,不得以尸体作借口或手段等。同时最高法院在对《刑法》侮辱尸体罪的解释说明中要明确惩罚罪犯的真正目的和意义,以免尸体亲属滥用该罪名。我国现阶段即使不能以法律形式肯定尸体国有,但在民法解释中也不能认同尸体私有,亲人处理尸体仅仅是伦理需要。搁置尸体拥有权问题作为法律沉默,不失目前国情过渡的一种良好途径。
3、理论机制。理论是行动的前提。遗体(器官)捐献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,必须建立社会需求理论;即确立与这一活动相适应的价值体系。如人生观、死亡观、生命价值观等,甚至要建立一套全新的死亡文化、殡葬文化。国外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,死亡教育已,进入义务教育之中。
遗体(器官)捐献理论属于社会科学范畴,其中生命科学医学与自然科学交叉。我们的理论框架应两方面人手,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、深入浅出的、通俗化的理论体系,能够在大众之中广泛传播,进行别开生面的、独特的科普教育。我们以为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确定遗体捐献理论。理论机制是所有机制的前提。科学是生产力,如果把生产力的发展视为一个过程,那么自然科学是量变,而社会科学则是质变过程。]
4、操作机制。就象献血一样,我们也可以建立一套遗体捐献可行性操作机制。捐献遗体者其直系亲属可享受器官移植优先权、免费权,甚至其它外科手术的优先权。为鼓励遗体捐献,国家可免除遗体捐献的火化费用等优待措施,以国家名义编写遗体捐献者人名大典,以表彰其对社会进步、文明所做的贡献等。
5、组织机制。组织机制是捐献的实施机构。从上到下,凡有医疗机构的地方都应设置遗体捐献机构。该机构应富有人道主义精神,尤其是要做到对死者的临终关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