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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骨灰下葬了 老婆还不晓得 -火狐体育官网在线登录

2011-05-21 05:49作者/编辑: 四川殡葬网 来源:华西都市报阅读次数:272

    昨日上午,李静和周强再次对簿公堂。

    周强是李静逝去丈夫周军的哥哥。周家已将周军的骨灰下葬,可李静却不知道。她认为,自己对丈夫骨灰的安置权被侵害。

    这是案件的第二次开庭,李静的辩护律师说,现行的民法并未有明文规定相关权益的保障,在法律上尚属空白。

    最终,成都青羊区法院宣布择日宣判。李静和丈夫2002年结婚,膝下无子。结婚后,他们没和公婆住一起,而是在外面租房住。“因为没和公婆住一起,和他们的关系只是不太近,并没有其他芥蒂。”李静这样形容婆媳关系。

    2007年7月,周军查出有肾病综合症;2010年11月,他突然过世,没留下任何遗嘱。

    在骨灰安葬的问题上,李静和丈夫家人产生矛盾。3月30日,周家取走周军骨灰,随后下葬。“这一切都没通知我。”李静说。

    随后,李静将周强告上法庭,因为骨灰管理证上的管理人写的是周强的名字,“周强告诉我,他是受我公婆委托的。”

    李静说,她打这场官司,绝不是为了钱,而是想给自己在这个家找个位置,让法律还她一个作为人妻的尊严。

    专家解析

    法律有空白需双方协商

    骨灰属啥性质?

    就此案,四川法学院的王建平教授,首先对骨灰的性质进行了说明:骨灰是人死亡之后,身体变为尸体、对尸体进行火化的遗留物,其实还是属于遗体的范畴。并不属于一般性的物体。

    因此,骨灰带有“人格尊严的色彩,要受到保护。而相关的管理权和处置权也要得到保护”。

    但他也坦言,“关于骨灰处置权的相关立法,的确没有相关的规定。一般都是按民族习惯来安置。”而且,他认为“骨灰的管理权和处置权是尸体安葬权的延伸”。

    如何厘清顺序?

    骨灰的管理权和处置权,产生于亲属关系,也是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。

    由于近亲属就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,就是死者的近亲属,包括死者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。规定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。

    但李静和公婆都属于第一顺序,“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但一般都会参考排列的顺位,配偶在前,父母在后,所以从法理上讲,配偶的确有对骨灰管理和处置的优先权。”王建平说。

    如何妥善处理?

    “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侵权案件,是没有问题的。死者家属作为近亲属,应该享有相关的管理权和处置权以及祭祀权。”王建平说,“但是,骨灰是特殊的物品,它带着情感的寄托。所以从这个层面讲,不论是谁,应该拥有相当的权利。”

    所以,王建平认为,民事层面的纠纷,不能简单地用法律的层面进行解决。

    “配偶和父母都有权利,而权利发生冲突,最妥善的方法就是协商。”所以,他认为侵权的理由可以造成,“法院最好促成协商,或者被告给予精神性的赔偿,比如赔礼道歉等。”华西都市报记者陆阳阳实习记者杜妍